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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函(人社监司便函[2014]11号)

2014-04-08

       各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令第11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和《关于企业年金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54 号),现就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产品设立信息披露

(一)投资管理人应在收到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的下 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待定)及其公司官网上公开披露养老金产品设立有关信息,见附件一。

(二)投资管理人应在公司官网上公开披露《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或注册登记委托代理协议书。取不公开发行方式的产品在设立时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说明具体披露方式。

二、产品净值信息披露

在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曰在指定网站(待定)或其公司官网上公开披露经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和累计单位净值。取不公开发行方式的产品正式运作后应于每个交易曰向相关管理人披露产品净值信息。

三、产品管理情况信息披露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季度结束15日内在其公司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确认的养老金产品季度管理情况报告,见附件二。

四、产品临时报告和重大信息披露

(一)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待定)及其公司官网上公开披露。

(二)养老金产品发生24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于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变更备案通过后,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养老金产品发生24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以上变更内容投资管理人应在公司官网以公告的方式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文本。

(三)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临时报告并在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事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原因等。

五、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在指定网站(待定) 及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 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由投资管理人在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养老金产品终止后,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更新附件一中备注信息,并在指定网站(待定)及其公司官网上公开披露。

六、产品管理情况业务报表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曰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报送养老金产品季度业务报表,见附件三,其中表1、表2为产品托管人填报,表3、表4、表5为产品投资管理人填报。

养老金产品一季度数据请各机构按此函要求组织填报,并按要求披露。该函试行三个月,试行期间需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试行期结束后71日起正式执行。在此期间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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