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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

2017-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录:

资产负债表

会年金01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净资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货币资金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受益人待遇

 

 

 

应收利息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买入返售证券

 

 

 

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其他应收款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债券投资

 

 

  

应交税金

 

 

 

基金投资

 

 

  

卖出回购证券款

 

 

 

股票投资

 

 

  

应付利息

 

 

 

其他投资

 

 

 

应付佣金

 

 

 

其他资产

 

 

 

其他应付款

 

 

 

 

 

 

 

负债合计

 

 

 

 

 

 

 

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资产总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净资产变动表

              会年金02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一)本期收入

 

 

 

1.存款利息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投资处置收益

 

 

 

5.其他收入

 

 

 

(二)收取企业缴费

 

 

 

(三)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一)本期费用

 

 

 

1.交易费用

 

 

 

2.受托人管理费

 

 

 

3.托管人管理费

 

 

 

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其他费用

 

 

 

(二)支付受益人待遇

 

 

 

(三)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附:《企业会计准则第10——企业年金基金》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初始计量、估值日及其后续计量;(5)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补亏(6)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报。

一、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6号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及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职工薪酬》。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严格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严格区分。

1. 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2.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3.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4.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5.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6.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等,是受益人(职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障,其安全性要求高,同时年金缴费、支出和个人账户转移等致使年金基金流入流出频率较高且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现行法规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初始计量、估值日及其后续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公允价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入账,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记入交易费用。购入股票、债券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利息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收到发放的股利、利息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即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即将每个工作日结束时或每周五确定为估值日。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此调整原账面价值,增加(或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补亏

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当期收取的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作为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

企业年金基金支付的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记入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20%。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10%时可不再提取。

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交纳的风险准备金补亏时,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实际金额计入其他收入。

六、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报

(一)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参照本准则及准则指南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户,对各种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投资管理人应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记录和估值结果;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1. 受托人是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在每季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附注中,除按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主要包括: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计量所运用的计量基础。(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3)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卖出回购证券款、支出受益人待遇、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其他应付款等。(4)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5)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政策、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