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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稳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10-25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增强招商稳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稳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20221026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招商稳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招商稳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稳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重要提示

此次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1025

附件:《招商稳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A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3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85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A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3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账户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

(六)基金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存。基金管理人对证券资金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资金上限。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T0交收的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并进行电话确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其中银证转账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4:00,并进行电话确认。……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收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财产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按时拨付;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