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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金融机构反洗钱知识问答

2009-02-27
一、什么是反洗钱? 
答: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3、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4、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5、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a)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b)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c)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哪些权利? 
答:1、免责权、请求保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2、获得帮助权。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3、拒绝调查权。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4、请求更正权。反洗钱调查人员询问被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员应当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5、解除冻结权。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五、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1、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2、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违反《反洗钱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会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 
答: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分别在《证券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贷款通则》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律化,系统规定了这三项制度的内容。 
  同时,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良性发展。其一,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二,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第三,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