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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3号)

2017-1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20158月,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以下简称《投资办法》),明确各省(区、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结余部分可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投资运营,以提高投资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目标。为推动各省(区、市)积极、规范、有序地开展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落实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

(一)养老基金开展委托投资运营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对提升基金支撑能力、增强制度可持续性、维护离退休人员养老权益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按照《投资办法》精神和要求,积极推进落实。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二)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目前作为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除委托社保基金会投资外,地方留存的养老基金应按现有制度规定存银行和买国债,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也不得委托除社保基金会以外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制定养老基金委托投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办法,明确社保基金会向委托省(区、市)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省、市)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进展情况,提高透明度。

二、科学制定养老基金委托投资计划

(一)摸清底数。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要组织对本省(区、市)所辖地区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进行摸底,准确掌握基金结余情况、资产存储结构和基金结余分布状况。同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就业状况、工资水平、参保缴费、财政补助以及政策变更、待遇调整等因素,合理测算今后若干年养老基金收入、支出情况,准确把握养老基金结余规模的变动趋势,为科学制定委托投资计划打好基础。

(二)制定计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本地区可用于委托投资的养老基金数额,形成委托投资计划。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汇总后,报经省(区、市)政府同意,形成本省(区、市)的委托投资计划。

(三)归集资金。各地要根据委托投资计划,按时将委托投资资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省(区、市)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投资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将委托投资资金自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至社保基金会专门银行账户。

三、规范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的《委托投资合同》随本通知一并印发。各省(区、市)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合同版本。《委托投资合同》分承诺保底收益、不承诺保底收益两个版本。各地要结合实际审慎选择,合同签署后在本合同期内不能更改。

(二)关于委托期限。《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委托投资资金的委托期为5年,委托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回委托资金。个别省(区、市)由于资金收支压力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委托投资期限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准后,委托期可调整为3年。

(三)关于合同签署。各省(区、市)政府作为甲方与社保基金会(乙方)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并由社保基金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委托投资合同》主体条款不得变更,若有个别补充事项的,可在《委托投资合同》中列示说明或作书面补充,补充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投资办法》等政策规定。

各地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的,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