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6日《关于准予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自2016年8月31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根据《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0月28日刊登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0月31日陆续刊登了提示性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2月8日刊登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11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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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称 |
招商招元纯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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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主代码 |
002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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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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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6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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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运作日(2017-12-8)基金份额总额 |
905,859.97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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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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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具体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杠杆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个券挖掘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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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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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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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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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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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 |
招商招元纯债A |
招商招元纯债C |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
002992 |
002993 |
最后运作日(2017-12-8)下属基金份额总额 |
902,514.11份 |
3,345.86份 |
三、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38号文注册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6年8月29日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3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0,002,270.71份。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17年12月6日表决通过,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已就该事项于2017年12月8日刊登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从2017年 12月11日起进入清算期。
四、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会计主体: 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8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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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运作日 2017年12月8日 |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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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
896,042.07 |
存出保证金 |
159,349.61 |
应收利息 |
4,195.88 |
资产总计 |
1,059,587.56 |
负 债: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67.76 |
应付托管费 |
22.56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0.16 |
预提审计费 |
28,000.00 |
负债合计 |
28,090.48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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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基金 |
905,859.97 |
未分配利润 |
125,637.11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31,497.08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059,587.56 |
注:1、基金最后运作日2017年12月8日,招商招元纯债A单位净值为1.1393元,份额为902,514.11份,资产净值为1,028,247.42元;招商招元纯债C单位净值为0.9712元,份额为3,345.86份,资产净值为3,249.66元。
2、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本基金已将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资产调整至预计可收回金额,并按预计结算金额计量负债。同时,不对资产、负债进行流动与非流动的划分。
五、清算情况
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为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支付。
2、 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896,042.07元,是存储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的活期银行存款。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159,349.61元,其中上海结算保证金148,396.50元,深圳结算保证金10,953.11元,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并保管的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每月调整一次,根据《结算保证金管理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初第二个交易日,根据结算参与人对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前6个月日均结算净额调整其结算互保金额度,但不低于初始结算保证金基数”。预期于2018年1月3日,此笔款项会返还托管账户。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4,195.88元,该款项于2017年12月21日结算入账。
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67.76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2月11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22.56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2月11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0.16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2月11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8,000.00元,该款项为预提年度审计费。由于本基金已进入清算期,无需进行年度审计,因此该预提审计费于清算期间冲销,将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4、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1) 招商招元纯债A(基金代码:002992)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金额 |
一、最后运作日2017年12月8日基金净资产 |
1,028,247.42 |
加:清算期间(2017-12-11至2017-12-22)收入 |
28,574.95 |
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注1) |
563.12 |
利息收入-上海结算保证金利息收入(注1) |
93.20 |
利息收入-深圳结算保证金利息收入(注1) |
6.84 |
审计费冲销(注2) |
27,911.79 |
减:清算期间(2017-12-11至2017-12-22)费用 |
29.90 |
清算费用(注3) |
- |
其他费用(注4) |
29.90 |
二、2017年12月22日基金净资产 |
1,056,792.47 |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和结算保证金利息;A/C类份额之间的收入分配按照各级别净值占比进行分配;
2、该冲销项目为预提年度审计费。由于本基金已进入清算期,无需进行年度审计,因此该预提审计费于清算期间冲销,将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A/C类份额之间的冲销金额按照各级别净值占比进行分配;
3、本次清算相关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其他费用系清算期间本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行划汇费,预计于2018年1月2日支付;A/C类份额之间的费用分摊按照各级别净值占比进行分摊。
(2) 招商招元纯债C(基金代码:002993)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金额 |
一、最后运作日2017年12月8日基金净资产 |
3,249.66 |
加:清算期间(2017-12-11至2017-12-22)收入 |
90.30 |
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注1) |
1.78 |
利息收入-上海结算保证金利息收入(注1) |
0.29 |
利息收入-深圳结算保证金利息收入(注1) |
0.02 |
审计费收入(注2) |
88.21 |
减:清算期间(2017-12-11至2017-12-22)费用 |
0.10 |
清算费用(注3) |
- |
其他费用(注4) |
0.10 |
二、2017年12月22日基金净资产 |
3,339.86 |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和结算保证金利息;A/C类份额之间的收入分配按照各级别净值占比进行分配;
2、该冲销项目为预提年度审计费。由于本基金已进入清算期,无需进行年度审计,因此该预提审计费于清算期间冲销,将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A/C类份额之间的冲销金额按照各级别净值占比进行分配;
3、本次清算相关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其他费用系清算期间本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行划汇费,预计于2018年1月2日支付;A/C类份额之间的费用分摊按照各级别净值占比进行分摊。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060,132.33元,包括招商招元纯债A人民币 1,056,792.47元和招商招元纯债C人民币3,339.86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17年12月23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备查文件目录
(1)《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关于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