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 | 价值 | 责任     注册/登录

随身理财

官方微信

招商基金APP

旗下-招商财富 | 帮助中心
信息资讯
400-887-9555
首页 > 信息资讯 > 公司公告 > 基金公告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12-24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中证红利ETF(场内简称:中证红利)

基金主代码

51508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1128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1227

赎回起始日

20191227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下: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网址

客服电话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wone.com.cn

9556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ec.com

9555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foundersc.com

9557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www.jhzq.com.cn

400-666-2288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场内份额采取“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7.3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份额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