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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0-10-26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债ETF(场内简称:长三角债,扩位证券简称:长三角地方债ETF

基金主代码

5110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928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1029

赎回起始日

20201029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1) 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下: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网址

客服电话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wone.com.cn

9556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tja.com

95521

 

6、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于T+2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3 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6月18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1026